1、當舖典當人需年滿二十歲.請持本人之身分証或護照或居留証。
2、當鋪業收當物品、持當人在當票副聯內按捺指紋,始可收當。
3、持贓物典當必受法律制裁.持假証件或冒用他人証件報警法辦。
4、持偽鈔者報警法辦。當舖全面使用偽鈔筆偽鈔機.請安心使用。
5、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,但不先扣利息及費用。(依據當鋪業法第十九條)
6、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.前項倉棧費最高額,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。
7、當鋪認票不認人.持當人於當票遺失、破損、應向原當舖業辦理掛失手續。
8、未辦理掛失者,如由第三人持票取贖者,當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9、滿當期限為三個月.期限到期不贖.請來繳利息以便延後。
承當物品自然變質或損壞,如鐘錶、電器、車輛、等在點典當壓貯期間發生停、銹、故障者本舖不負賠償責任。
違禁品危險物品及公物有款可識別者或不適收存之物品,當舖得以拒收。
1、應附證件身份證或護照。
2、當鋪業法第十五條規定:收當物品時,應持當人身分證件,並捺指紋。
汽機車典當應附證件:
1.車主身分証。
2.汽機車行照。
3.車主印章。
4.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。
5.保險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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